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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/04/29 【文章】孝順的難題,減輕及免除扶養義務
「律師,小時候我父母就離婚了,爸爸離家之後從來沒有照顧過我,也都沒有再聯絡,現在卻突然要求我負擔他的扶養費,我一定要養他嗎?」
民法第1118-1條:
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:
一、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。
二、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。
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。
以下分享本所經常遇到的相關案例,分別說明得主張減輕、甚至免除扶養義務的不同情況:
1. 未曾盡扶養義務:
典型的案例有,爸爸對家庭不負責任,經常不回家、在外吃喝嫖賭,從來沒有給過家裡生活費,全是靠媽媽一個人工作、親戚救濟才把小孩子養大的。本案中的爸爸從未盡過扶養義務,而且是無正當理由未照顧、扶養未成年子女,卻在子女成年後,反過來向子女請求扶養時,子女即得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,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。
2. 曾經盡過部分扶養義務:
常見的狀況是,小時候父母離婚,另一方在離婚後離家,從此未再扶養子女,但在離婚以前確實有盡心照顧子女。這種情況下,因為父母還是有扶養過未成年子女一段時間,一般來說,法院只會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,部分減輕扶養義務,而不會全部免除。
3.曾有虐待或侮辱行為:
法院會依情節嚴重程度、時間持續長短、個案狀況等,認定應免除、抑或減輕扶養義務。
►律師小提醒:
免除扶養義務只能向後發生法律效力,無法溯及既往,也就是說,先前已經由社會局、醫院等人代墊的扶養費用,子女仍須負償還責任;另外,法院為了確認父母先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狀況、或有無虐待等事實,通常需要傳喚父母、或是其他親友出庭作證。也就是說,時間拖的越久,除了可能產生更多費用以外,也可能遭遇無證人可以作證的問題,故建議儘早處理此事,以維護權益。